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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平花團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團定名「台中平花團」;英文翻譯為:「Taichung in-line free-style team」; 縮寫為:「TIFT」
第二條:本團以推廣與研究滑輪運動並以促進全民運動邁向健康之路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團地址設於:
第二章 任務
第四條:本團之任務如左:
一、       關於成員滑輪技術之提升事項。
二、       關於平地花式之研究設計及改進事項。
三、       關於滑輪運動之推廣事項。
四、       關於滑輪運動之調查統計及編撰事項。
五、       關於滑輪體育講習及其各項運動競賽。
六、       關於各機關團體託辦及查詢事項。
七、       其他有關滑輪運動事項。
第三章 團員&社員大會
第五條:凡對本運動具有興趣者皆可加入本團成為團員。
第六條:團員,指填寫團員資料卡,登陸其姓名於本團名冊者。
第七條:團員之義務
1.    繳交團費。
2.    宣揚本團宗旨。
3.    擔任本團指派支各項工作及職務。
4. 團員有服從本團一切章則及議決案之義務。
5. 社員大會由團員所組成。
第八條: (團員之權利)
1. 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2. 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3. 本團各項活動之優先錄取權。
4. 本團刊物之贈閱權。
5. 社窩及社團其他資產之使用權。
6. 參加社員大會
 
第六條 (社員大會法定人數及異議之提出)
    社員對於開會人數,若認為不足而無法反應社員意見時,應於大會召開
    前於大會現場向團長為停開或延期之決議。團長受理前項之提議後,應
    即付表決,適用於第八條第一款之大會決議。第二款之提案社員,需取
    得其他出席社員至少五人之附議。
第七條 ( 社員大會之權利 )
    本會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機關。社員大會的得:
    1.變更章程。
    2.選舉罷免團長。
    3.監督幹部。
    4.複決社團會議之定。
    5.解散社團
第八條 ( 社員大會之召開 )
    1.社員大會由團長張召集,每學期至少兩次。
    2.團長不為召集時,可由至少五位社員以書面聯名召集。
    3.大會之召開,應於二週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,通知應載明會議目的及
     有關事項。
第九條 ( 社員大會之決議 )
    1.大會決議,除第七條第一款之變更章程及第五款之解散社團外、以出
     席社員過半數同意即可。
    2.變更章程及解散社團之決議須由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。
第十條 ( 社員之表決權 )
    1.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。
    2.表決權之行使,得由書面受權其他社員代理為之。
第十一條 ( 利害關係人表決之迴避 )
    大會行使第七條第二款罷免團長時,團長不得加入表決。
第十二條 ( 章程修正案之提出 )
    變更章程之修正案,須由至少三位社員聯名向團長以書面提出。前項
    修正案之提出,須於社員大會召開日期兩週前為之。團長對於前項之
    修正案,應於社員大會召開一週前通知其他社員。
第十三條 ( 有瑕疵決議之撤銷與重行召開大會 )
    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有違本章程時,社員得於決議後一週內向社
    長要求撤銷之並請求重開大會決之。
 第四章:幹部與顧問
第十四條 ( 幹部資格與種類 )
    1.幹部,由社員兼任。
    2.幹部分為團長、副團長及一般性幹部。
第十五條 ( 團長之產生與任期 )
    團長,由社員大會經直接選舉產生。
    團長之任期每屆為一年,得連任一次。
第十六條 ( 團長權責 )
    團長直接向社員大會負責。團長對外代表本會,應:
    1.履行本章程規定;
    2.推行與監督社務;
    3.任免副團長各組組長組員及一般性幹部;
    4.各項經費之核發;
    5.各項活動之核准。
第十七條 ( 副團長與幹部權責 )
     1.副團長與一般性幹部由團長舉任,人數不限。副團長得代理團長。
   2.( 顧問之設置 )
   1)團長得敦請顧問,但人數不限。
      顧問,任期與團長同但不受連任之限制。
      顧問,須非現任幹部,入社期須至少一年。
顧問之職權:
       配合團長工作,提出建議。
       給予辦理講座的同學協助。
       於社務發生疑義時,供與指示。
第十八條 ( 社務會議 )
    社務,由幹部會議以會議方式議決。
    前項之會議,顧問亦得出席。
第十九條 ( 團長出缺 )
    團長因辭職或被罷免而出缺時,須通知社員於二週內召開大會補選之。
    前項召開期間內由副團長代行團長職,但不得為重大決定。
 第五章:組織與職掌
第二十條 ( 社團組織 )
    本會組織分為常設性與臨時性二種。。
第二十一條 ( 常設組織 )
    團長經社務會議決議後得設各部。本會常設部門為總務股與文書股,不
    受前項限制。
第二十二條 ( 常設組織之職掌 )
    總務股負責管理社產、收支經費與處理帳務。文書股負責保管與整理社
    團資料,社內文件之編寫、發放、整理以及處理公文。
第二十三條
    團長需要該學期始公告該學其所設部門名稱、職掌及其負責人姓名。
第二十四條(臨時組織)
    因特殊活動之需要,得經社務會議議決增設臨時性部門,其存續期間至
    活動結束為止。前項議決後一週內,團長須公告所增設臨時部門名稱、
    職掌及其負責人姓名。
第六章:其他事項
第二十五條 ( 經費來源 )
    本會經費來源為團費、各級機關補助與其他社團或法人之贊助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章程訂定日期: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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